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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孔子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代言人”——“福娃”羞“爹娘”:尊重设计原创路在何方?

2005-12-24 16:46:43 作者:李迪华 浏览:

李迪华 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100871
010-6275 1181,6275 9003(with FAX);dihuali@urban.pku.edu.cn

说明
1.本文根据2005年12月24日在“第五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和北京林业大学景观与旅游学术论坛”上的演讲演示文件和记录整理补充完成;
2.本文标题是演讲后重新添加的,原标题为“‘福娃’羞‘爹娘’:尊重设计原创路在何方?”
3.未经作者本人同意,谢绝网络媒体转载此文,欢迎对此文发表任何评价;
4.感谢王鑫同学为我提供法律咨询并帮助整理相关资料。

目录
一、直觉和道义
二、"福娃"的爹娘
三、《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规则》中的"欺负人的承诺条款"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规则》等相关合同文件内容是否霸王条款?
五、尊重设计原创路在何方!

[刘滨谊]李迪华老师大家都非常熟悉,我认为需要特别介绍的是,李老师是景观设计专业的最强有力的推动者,为这个专业的发展做了大量具体工作,让我们向李迪华老师表示感谢并一起听他今天的演讲。
[李迪华]感谢刘滨谊主席。同时感谢杨锐教授,允许我今天在这里以这样一个题目做一个演讲。
在正式演讲之前,补充说明几句,设计创新是我们面临的下一个艰巨的任务,所以大家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今天我们是否有一个能够进行创新设计的环境"。我个人的答案是否定的,这是我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演讲题目的原因。希望和大家一起探讨。

  一、直觉和道义

  通过电视观看2008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和吉祥物,两次的心情完全不同。会徽发布会后,一群年轻的设计师们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流露出的那种由衷的笑意、那种疲惫之后的亢奋,让我有感觉我自己在分享他们胜利的喜悦;而奥运吉祥物发布后,同样是接受电视台的采访,我看到的却是韩美林先生欲言又止、遮遮掩掩的对作品出台过程的介绍,让我丝毫感受不到获得如此殊荣的欣喜和快乐。 
  我于是产生了强烈的好奇心,并发现了其中的奥秘:奥运会徽接受采访的是设计原创者一群年轻的设计师们,而奥运吉祥物接受采访的是"设计组组长",或者另外一种提法叫"修改创作组组长"。我们无法从韩美林先生脸上分享到喜悦,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
  我为不能够在电视上见到奥运吉祥物设计的原创者而感到奇怪,转而成为我作更加深入的思考的动力。因此有了今天这样一个发言题目的念头。这个念头产生于看电视的那一刻,我当时就有一种要给韩美林先生写信的冲动,请求他拒绝这种"修改别人的创造性成果,为中国设计教育作贡献"。
  我必须先请求大家谅解的是,我不是艺术家,不是艺术评论家,不是研究认识论或者创造心理学的学者,更不是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专家,我只是一名大学教师,一名对北京2008奥林匹克远动会的一切都充满期待的北京市民。
  另外一个促使我今天选择这样一个题目的原因是,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感,我身边的学生缺乏创造冲动,他们的创作欲望总是被什么东西绑缚住,很难走出他们狭隘的自我。作为一名景观设计学专业教师深知,没有设计创造的冲动和激情,没有维护设计原创尊严的德行,他们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或者等待别人的安排,或者永远临摹他人的作品。如果我们不思考如何让我们的学生有汹涌澎湃的创造力,我自认为不是一个好的老师。 
  请大家听我和学生的一段对话。一次,我突然问身边的学生,"你想设计一个什么样的奥运吉祥物?""听说最近美猴王的中标的呼声越来越高。您看呢?"学生说。答非所问,倒反问起我来了。我脱口而出"孔子!""这不可能!"我还没有说完学生就肯定地笑着回答。
  为什我们正在接受教育的学生毫无参与兴趣只会说"不可能"呢?
  我们不是说人文奥运吗?我们不是天天都说要振兴传统文化吗?为什么我们不能够让孔子作为2008年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代言人,向世界宣传中"和"的思想,向世界传达中国和平发展、和平崛起的声音和善意呢?为什么不能够用孔子的形象通过2008北京奥运会在全世界人们心胸中构建亿万所无形的"孔子学院"呢?!至少这是一个可能性,为什么不能够提出来研究讨论呢?

  二、"福娃"的爹娘

  "福娃"的爹娘到底是谁?这个问题应该不难,但探究起来,答案却非常滑稽。
  韩美林先生在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栏目主持人王志先生采访的时候说"自己的儿子再丑也是娘的宝贝蛋,我也挺喜欢他们的,要是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要是让我自由发挥的话,我估计可能要比这套好得多,我现在感觉到我还有潜力,像唱歌你有没有底气一样,我感觉我还有一些气。"*不难看出,"福娃"是韩美林先生的孩子。
  韩先生在采访中特别强调孩子诞生过程中他的辛勤付出,他说"急了,还有三天就要交出来,这儿还拨浪鼓,还熊猫,你说你不着急吗?一夜出来,没想到这个艺术家就得受得罪,一急就是出来好东西,就是那天晚上出来了,就是吃了两次救心丸,洗了一个凉水澡,冻的哆嗦,结果那天这五个就出来了"。
  但韩先生并没有完全否认在"福娃"降生过程中其他人的功劳,他说"这是慢慢的,这可以说是集思广益。没想到吴冠英老师说当时他投稿的时候投了五个小人。"在回答王志先生"原稿里面就有?这个有点像半坡的?"韩先生说"是彩陶文化里面的,后来感到它不能覆盖中华民族,因为这个尖的屡次把它放进去,就屡次遭到否定,我们就从概念上来讲,用这五个小人重新设计,没想到当天晚上我们设计就设计出来了,这就是当天画出来的五个小人,这是当时的头一个,就根据吴冠英老师画得(原文如此,应该是’的’,下同),就是更可爱了,后来就干脆连着画起来了,后来就都出来了,到后来不断修改,不的(断)提意见,我们在不断的改进,我们这里面选得就多了,最后我们在不断的丰富,把中华民族的东西能够尽量的丰富进去,我还得修改,最后这五个小人算定下来"。这里韩先生不断地使用"我们"这个词汇,这里的我们应该是指所谓的"奥运吉祥物修改创作组",由韩美林先生任组长,清华大学的吴冠英、陈楠和韩美林工作室的赵金鑫等组成协助韩美林先生工作。按照这段中央电视台采访记录文字版的"解说"词表述的韩美林先生和吴冠英等的关系,韩美林先生是"福娃"的"亲爹娘"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但问题马上就出来了!韩先生在采访中说"吴冠英老师说当时他投稿的时候投了五个小人"。或许因为这句话,我在看电视王志采访韩美林先生的时候,就隐隐约约觉得韩美林先生似乎又不是"福娃"的"亲爹娘"。
  后来的媒体报道证实了我这样一个猜测。据山东大学校园网信息**,12月3日下午,吴冠英教授做客山东大学并就奥运吉祥物创作过程发表演讲,网上是报道使用的标题是"奥运吉祥物’福娃’原创专家做客新杏坛"。如果我们相信这篇报道的内容属实,那么正确解读这个标题的内容会发现吴冠英先生才是"福娃"的"原创专家",也就是"亲爹娘"。需要特别申明的是,网上并没有刊登吴冠英先生演讲的题目和文字稿,吴冠英先生是"福娃"的"原创专家"之说从何而来,目前并不清楚。
  从我个人选择今天这样一个题目发表演讲的心愿来说,我非常希望这句话是由吴冠英老师的亲口道出,这将会无限地鼓舞那些把艺术、设计创造作为自己终生追求的莘莘学子们。我相信,在座的就有不少这样和我一起期待的人。但我知道,吴先生不能这样做,因为他在开始这件工作之前就已经承诺接受了一条条"欺负人的参赛承诺条款"!

  三、《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规则》中的"欺负人的承诺条款"

  以下是引自《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规则》(以下简称"大赛规则")的相关条款。因为内容很多,这里仅举一例,如果大家感兴趣,请自己到相关的网站查阅: 
——3.3参赛人提交参赛作品时必须同时提交《著作权转让承诺函》(如本规则附录3所示)。
这个"承诺函"要求参赛人承诺什么呢?

  专栏1 "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规则""附录三《著作权转让承诺函》"

  著作权转让承诺函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北京奥组委"):
本法律实体/自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充分知晓并自愿接受《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规则》(以下简称为"《大赛规则》")及其全部附录的前提下,向北京奥组委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保证,其因参加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即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北京残奥会")吉祥物设计大赛(以下简称为"本次设计大赛")而提交至北京奥组委的参赛作品是由承诺人独立完成的。承诺人对参赛作品拥有充分、完全、排他的著作权(但不包括由北京奥组委提供的相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奥运会和北京残奥会会徽)。
  承诺人保证在全球范围内未曾并永远无权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对参赛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发表、使用或开发。
  2.承诺人自参赛作品完成之日起,即一次性、不可撤销地、排他地将其对参赛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及其对参赛吉祥物设计方案一切图像的或立体的表现物的全部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法律许可的方式和途径下,全部转让给北京奥组委(含合法继承人,下同)。
  3.如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法律),参赛作品著作权中的部分权利为不可转让权利,不能按照本承诺函第二条的规定进行转让,承诺人保证对该等权利作出妥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1)承诺人应排他地许可北京奥组委以任何北京奥组委自行决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和场合行使发表作品的权利。
  (2)承诺人应同意并确认,北京奥组委在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作品时均无需标明承诺人的姓名或名称(包括但不限于本名、笔名或其他可能将作品与承诺人相联系的称谓、名称)。承诺人非排他地授权北京奥组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等)制止侵犯承诺人署名权的行为。北京奥组委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 
  (3)承诺人排他地许可北京奥组委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目的行使参赛作品的修改权。在北京奥组委要求承诺人或北京奥组委自行指定的第三方对参赛吉祥物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时,承诺人无权干涉上述修改或因此向北京奥组委或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承诺人应根据北京奥组委的要求配合相关的修改工作。
  (4)承诺人排他地许可北京奥组委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当北京奥组委需要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保护参赛作品的完整时,承诺人应给予积极、合理的配合和协助。但承诺人不得以保护作品完整为由,对北京奥组委在本承诺函项下享有的权利及利益进行任何限制或阻碍。 
  (5)承诺人确认并同意,北京奥组委随时有权将上述权利向任何第三方进行再许可。
  4.如参赛作品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构成其基础的任何内容采用了由第三方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地全部或者部分,则参赛人承诺应自该等第三方处获得充分的授权,以使参赛人能够履行本承诺函第二条、第三条项下的全部义务。
  5.承诺人确认并同意,非经北京奥组委书面同意,承诺人不得自行或为任何第三方创作内容与参赛作品实质相同的智力成果,无论该等智力成果是否与参赛作品属同一类型或是否采取同一形式。
  ……


  资料来源: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网站,网址为:http://www.beijing-2008.org/96/26/article211622696.shtml;下同。

  这样一个强迫参加者都必须签署的格式合同,把全部的好处留给自己,把所有的不利留给他人,读起来让人觉得有些专横的、霸道,包含了"欺负人的承诺条款"。
  但是这些"欺负人的承诺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还需要得到相关法律的认证。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规则》等相关合同文件内容是否霸王条款?

  根据我们掌握的法律常识,标题中的命题是可能成立的。
  (1)在消费领域备受责难的格式合同语言出现在相关文件中

  专栏2 《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规则》具有"霸王条款"性质的相关条款

  《邀请函》"第10条,10.2对本规则及其附件产生的任何疑义,北京奥组委保留最终解释权。任何与本次大赛有关的未尽事宜,均由北京奥组委进一步制定相应规定并进行解释"。
  同时,根据《著作权转让承诺函》第6 、7条的规定:
  "6.承诺人同意,考虑到本次大赛的性质,北京奥组委不必支付与参赛作品的著作权转让(和(或)许可)相关的权利转让金或者与参赛作品的商业利用相关的任何版税。如果参赛设计作品入围决赛,承诺人同意,获取的奖金仅限于《大赛规则》第九条所列出的奖金金额。承诺人承诺,不向北京奥组委主张分享参赛吉祥物设计方案的商业利用所带来的利润。
  7.承诺人承诺,北京奥组委有权自行决定对最终被选定为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和北京残奥会吉祥物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授权、许可、保护和再制作再开发等活动,而不受承诺人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干涉或限制。上述活动可针对任何载体(包括在目前认知领域下不可知的载体)进行,也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电子形式的任何方式。承诺人无权要求因此享有任何特殊权利或分享北京奥组委因进行上述行为所获得的任何权益"。


  《邀请函》的"10.2条"使用的语言,就是目前正在消费领域受公众、专家和报刊和媒体到广泛批评的格式合同的语言。一般看到这样的语言,大家一定要小心。

  (2)《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按照知识产权的有关理论,当在公益型使用和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著作权有所限制,包括两种类型: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专栏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我们已经有了非常完备的保护我们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法律。大家发现没有,即使是用于主要是公益目的的使用,法律规定可以不征求知识产权人同意,也同时规定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个能够带来巨大商业利益的创造性设计,为什么他的设计者会一无所获,甚至连声称是自己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权利都没有呢?这样的问题,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3)如何针对上述北京奥组委拟订的强制条款进行权利救济?
  上述北京奥组委拟订的《参赛资格承诺函、著作权转让承诺函、确认函、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竞赛邀请函》中的款基本上都属于格式条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甚至是对格式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剥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或者按着我今天的表述"具有霸王条款性质"(最终是否成立,还等待法学专家和有关机构依法认定)。
  针对这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当具有四十条、四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时规定的情形时,该条款无效。

  专栏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对本次设计竞赛和作品征集的相关规定是否涉嫌违反以上条款,在此不一一认定。这需要法学专家和有关部门共同工作确认。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要求和做法,将不利中国的设计领域的创新,因此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前面容分析所述,不难看出,从相关法律探讨保护我们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权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也是完全可能的。在知识产权合同中,创作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处于弱势,多数创作者面临这类"霸王"格式合同,又往往不知是否可改回格式示范合同的原样,或不知怎样改才合理,或不敢提出更改格式合同的建议。结果就像今天我们看到的一样,大都是创作者不情愿地"接受"了有关格式合同,如参加2008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著作权转让承诺函》中有关知识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
  类似的例子非常多,如和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参加各种城市设计和景观规划与设计竞赛的"承诺"等等。
  今天上午王向荣教授给我们介绍了一个非常精彩的案例。他演讲结束后,在下面我问了他一个问题"这个项目实施的怎么样了?"他的回答让我震惊"我已经不做这个项目了,甲方把我的项目修改得一塌糊涂,我无法说服他们因此放弃了"。王向荣教授向大家展示的这本书成了大家能够欣赏到的这个项目的最后成果。一个精彩的创造性的设计成果就这样莫名其妙地被修改,而我们只能够生气,而且还必须忍气吞声!难道我们应该一直这样容忍这种状况延续下去吗?!

  五、尊重设计原创路在何方!

  面对这样的有"霸王条款性质"的竞赛邀请函文件,难道就没有人注意吗?这是一个需要做认真研究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从北京奥组委收到的作品数量来看,我们的设计师们在选择一种最为可怕的方式--沉默,来对抗这种"欺人太甚"的行为。奥运会徽只收到1985件有效作品、奥运吉祥物只收到662件有效作品。对一个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面对全民办奥运的参与热情,成千上万设计公司的艺术家和设计师们、上百个艺术系的教师们和大学生们、上百个各种诸如建筑设计和园林设计专业的设计学系的老师们和大学生们、我们那么多艰难跋涉在通往艺术殿堂中学生们,他们的参与热情都去了哪里呢?当一切权利都"承诺"放弃掉了,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他们能够依法享有的一些权利等都必须放弃才能够允许被接受参与,我不禁要问,他们凭什么要参与呢!事实上,大家能够同意,最少我这样认为,这样的设计是中学生就能够参与的,甚至由于他们没有束缚,会大胆些,可能会有更加好的成果诞生。一个不断动员全面参与的奥运盛会,却没有激发起全民的参与创造热情,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专有性",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应该强调其保护的刚性,任何人、任何公民、任何法人都不得侵犯、都有这种不作为义务。如果抄袭、剽窃,就产生一种特殊的关系,侵犯了知识产权,依照我国的法律,就有可能承担刑事、民事、行政的法律责任。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能获得法定垄断利益,才使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促使人们不断开发和创新新的智力成果,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和技术发展。因此:
  (1)倘若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则这种激励机制将会丧失其功能,社会进步和技术革新也将停滞不前。
  (2)倘若知识产权的原创者需要担心自己的原创知识产权会被"合同地剥夺"、肆无忌惮地被"修改"或者"创作修改",那么谁还会有有兴趣、有勇气从事艺术和知识的创新呢?
  (3)倘若还有人在利用自己的名望、掌握的特权或者资源去肆意修改、"创作修改"、甚至公开剽窃他人的创造性成果,谁还会相信我们自己呢?
  (4)倘若设计原创者不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难道我们还等待天上掉下来馅饼吗?!
尊重设计原创,需要通过维护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的法律途径来实现。谢谢大家!

  [刘滨谊]非常感谢李迪华老师的精彩演讲。我要迫不及待地补充两个例子支持李老师的演讲,我上午给大家介绍的两个案例也都是这样,规划方案被甲方任意修改,好的规划设计方案得不到实施,是在太让人心痛了。我们的对付办法就是出书,留给后人去评价。李博士给我们指明了一条新的道路,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成果,非常好。
  [提问]我们是北京林业大学学生,李老师,您讲的问题深有同感,太重要了,很受启发。我的问题是,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现在通过什么手段来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
  [李迪华]非常好的问题。我已经准备了答案,等大家提问。经过几年的努力,景观设计这个专业已经基本上被大家认可了,被大家接受了,我们无需继续讨论这个专业的性质、内涵、如何开展景观设计教育。我们需要面对的下一个最艰难的问题就是"创新教育"。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在两年前就启动了一项学生激励性政策,叫"鞭打快牛",我们要求所有的学生参加我们组织的研究和设计任务,如大家熟悉的和国外大学联合开展的"项目研讨(workshop)",都必须提出申请,表明自己的参与兴趣、意愿和工作态度。对所有我们的研究和设计研讨,有一些语言在北大是禁止使用的,如"我想"、"可能"这样的可以不负责任的语言是不能够使用的,我们鼓励大家使用"一种可能性是……"(听众笑),"一种可能性……"意味着说话人必须论证这种可能性,因此他(她)必须查阅很多资料、读书、进行场地研究、和其他人一起讨论、向人请教、深入思考等,用这样的方式来提出更多的可能性,并论证他们。这个过程是非常艰辛的,但可以帮助我们克服学生的思想惰性,实施效果非常好。"鞭打快牛"意味着每个同学一次非常成功的参与将会赢得更多的下一次工作任务,他将会获得更加多的机会,从而使自己获得全面培养。此外,我们在逐渐减少对学生的任务式的指导,只有哪些经过动手和动脑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问题的学生才会获得更加多的鼓励和指导。这样的结果,当然是优秀的学生更加优秀,有创造欲望的学生会更加具有创新的知识基础和行动能力。

附件1 北京大学法学院胡佳文同学阅读本文后致函李迪华老师(在此对佳文同学深表谢意),并补充下面内容:
进行权利救济还可以援引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本文中所提到的合同明显的失去了公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应该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权利救济方式)。(胡佳文)

注释
* 资料来源: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51115/100831.shtml,中央电视台新闻台网页,原文标题为"《面对面》专访韩美林·详解奥运吉祥物创作过程"。本文所有引述韩美林先生的讲话均来自这篇中央电视台新闻《面对面》节目网页韩美林先生接受王志先生采访的文字版。阅读时间2005年12月23日。 

** 资料来源:http://www.view.sdu.edu.cn/news/news/sdyw/2005-12-05/1133754898.html,山东大学新闻网,原文标题为"奥运吉祥物"福娃"原创专家做客新杏坛"。阅读时间为20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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